凤县“引客入凤”旅游奖励办法正式发布!
“引客入凤”旅游奖励办法
为充分调动旅行社等旅游服务单位组织游客到凤县旅游的积极性,大力拓展旅游客源市场,促进全县文化旅游业持续快速发展,结合我县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奖励对象
具有合法经营资质,组织县外游客到凤县旅游的旅行社、旅游公司、自驾游户外组织等其他旅游服务机构。
奖励标准
1 奖励条件
组织游客到凤县旅游,游览1个以上收费景区,住宿1晚,凤县给予组织机构奖励。
2 奖励标准
航空旅游团队
组织县外游客乘坐飞机,在西安、汉中、陇南等周边机场落地后到凤县旅游,人数在100人以上,一次奖励1万元。
专列旅游团队
组织县外游客乘坐火车、动车、高铁等到凤县旅游,一次性组织500人以上(含)的,每次奖励1万元;一次性组织800人以上(含)的,每次奖励2万元。
大巴旅游团队
组织县外游客乘坐大巴车到凤县旅游,单次团队每满100人奖励1000元。
自驾游团队
组织县外自驾游团队10辆车以上,每辆车4人以上到凤县旅游,统一制作张贴凤县旅游车贴广告,且在微信、抖音、视频号、自驾论坛等网络平台发布自驾活动信息5条以上,一次奖励1000元。
研学旅游团队
组织市内、市外团体在我县开展研学旅游活动,全年累计组织3000人次以上,一次奖励1万元。
夕阳红旅游团队
组织县外“夕阳红团”(60岁以上老人)到我县旅游,全年累计组织3000人次以上,一次奖励1万元。
境外游客
国际旅行社组织引进国外及港澳台游客到凤县旅游,全年累计100人次以上,一次奖励1万元。
年度组团奖励
年度组团人数不设定人数限制,在年度内(1月1日--12月31日),累计组团人数为500人次以内,按照8元/人次奖励;累计组团人数达到500人次以上(含),按照10元/人次奖励;超过1000人次(含),按照12元/人次奖励。
申报认定办法
1.凡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旅行社、旅游公司、自驾游户外组织等旅游服务机构,提前3天将《赴凤县旅游人数确认单》传真至凤县驻当地凤州商会(旅游办事处)(没有设置旅游办事处的客源地,由游客组织方直接传真至凤县文化和旅游局商会管理办公室),商会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对游客在凤县的游览景区、入住宾馆等信息进行核实确认,由凤县文化和旅游局审核,提出奖励意见,经县政府审定后执行。
2.年度组团奖励和7个专项奖励不重复奖励,按照符合条件的奖励中最高标准进行一次奖励。单次奖励实行一团一奖,年度累计奖励以当年12月31日为截止日期,在下年度3月底前汇总审核,兑现奖励资金。
3.奖励资金由县财政列支,由县文旅局统一管理。县财政局根据县政府审定意见按时拨付。
4.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,由凤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。